2021年10月2日 星期六

可負擔房屋政策有利社會穩定


今年8月下旬,時任英國房屋大臣鄭偉祺(Robert Jenrick)宣布,政府將動用總值86億英鎊,於未來10年提供約12萬間可負擔房屋(Affordable Housing)。巧合地,近日收到幾位讀者的查詢,英國不少位處市中心或富人區的大型住宅項目,都有部分單位甚至整幢被列作可負擔房屋,原因何在?

基本上,英國的可負擔房屋相等於香港的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。起源可以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其時百廢待興,為改善市民的居住環境,當時衞生大臣Aneurin Bevan要求各自治市興建大量公屋(Council House)。自1945年至1980年間,全國落成的公屋就超過440萬間,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,戴卓爾夫人政府更引入租者置其屋(Right to Buy)計劃,容許公屋住戶購入所租住的單位,推動私有產權,隨後貝理雅政府和卡梅倫政府更將可負擔房屋制度進一步優化。

時至今日,可負擔房屋的種類可謂五花八門。除了只供出租如Social Rented及Affordable Rented外,近年亦增加多種協助中低收入人士置業的計劃,當中包括Rent to Buy、Shared Ownership和First Homes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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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可負擔房屋從過去由地方政府負責建屋,演變成在審批新項目規劃時,以法案形式列明發展商要對社區履行的義務。例如在項目內提供公共休憩空間,興建學校、道路、社區中心和一定比例的可負擔房屋等。

記得當年上導修課,曾與同窗就可負擔房屋制度的優劣進行深入討論。雖然時移世易,筆者仍認為可負擔房屋對社會是利多於弊。

首先,可負擔房屋有助縮窄貧富差距,令中低收入家庭能以低於市值的租金或樓價安居樂業,尤其是英國住宅價格於新冠疫情影響下仍然持續攀升,年輕人置業難度與日俱增。

另一方面,可負擔房屋亦為社會創造更多就業機會。因為房地產涉及多個不同產業鏈,包括設計、建築、銷售和維修管理等。就以今次撥款為例,英國政府預期可支持國內37萬個職位,並帶來額外260億英鎊的投資。坊間有一種說法,認為有效的房屋階梯及自置物業有利保持政治和社會穩定,最近各國政府頻頻出招,皆因房屋問題正是施政的「重中之重」。

kennylaw527@gmail.com

(原文刊載於2021年10月2日信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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